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5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九九五號
聲請人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店催字第一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元)│││├─┼─────────┼─────────┼───────────┼────────┼────────┼──┤│1│中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新店分行│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貳萬捌仟參佰元│0000000││││司 劉盛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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