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送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利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且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如附件。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份、分配表影本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不否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但無力清償。理由
甲、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影本及分配表影本各一紙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新台幣七十二萬八千八百三十五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