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6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6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一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六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1│甲○○│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伍萬貳仟元│0000000│││││分行│││││├─┼─────────┼─────────┼───────────┼────────┼────────┼──┤│2│甲○○│美國運通銀行台北│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貳萬柒仟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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