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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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動產信託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上訴人即原告川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儒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曾幸文
王麒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10號請求確認不動產信託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6,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