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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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37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邱貴仕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7年度聲再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邱貴仕(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已提出聲請書狀,但判決書不見了,因此附上理由如下,房東 簡茂發 在二樓的房間是開放式的出租公寓,鐵門也是,如果房東的屏風是很值錢的,有可能堆在鐵門旁任蟻蟲蛀爛嗎。再者,證人 黃世豪 與房東簡茂發為同居人關係,而簡茂發當年又叫 簡又新 ,以前是警界名人,對法律相當瞭解,抗告人懷疑證人說詞,很有可能是簡茂發叫他指認的。抗告人的東西被人搬走後,簡茂發打電話通知抗告人才知道此事,為何證人黃世豪說同案有一女子,經警方調閱口卡時只有指證我,而同居的 劉麗君 卻沒有被指認呢。又抗告人沒有拿到任何物品卻被判8個月有期徒刑,追徵10萬元,對抗告人非常不公平,只是因為承租簡茂發的房間,又不是沒付錢給他,還要遭受如此刑罰。另抗告人有很多前科,但都接受法律制裁了,是我做的我絕對承擔,但不是我做的卻要我承擔,非常不公平。至於700元是我拿1000元給 阿風 ,他找我的,他說車子沒油、身上也沒錢了,我是好心給他300元加油而已,700元並非贓物換價所得。末者,抗告人因腦中風,頭腦及精神受損,聽不清楚法庭的問話,胡亂回答,故隨便認罪,故請求法院准許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而管轄法院即為確定判決之原審級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2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
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既非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固主張對於原審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所提之聲請再審狀內,並未依法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足認本件抗告人之聲請,自有程式上之瑕疵,且屬無從補正。從而,原審法院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定程式,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無不合。是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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