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9號聲請人聖澤宮法定代理人 劉武吉 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107年度重上字第9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台灣省台中縣寺廟登記表、申請書、收據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經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王銘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