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緝字第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三行應補充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證據欄應補充「貸款催收記錄五紙、郵局存證信函、台壽保資融訪視委託書各一紙、查訪照片三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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