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6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94年7月6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10月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
97年9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