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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