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716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歐陽群
上列抗告人與 王冠倫 、 林麗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