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716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歐陽群
上列抗告人與 王冠倫林麗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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