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林家毅
被   告  許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叁仟玖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