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932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洲
被   告  黃宜成 (原名 黃靜娘
       張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7日所為之判決
,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二十三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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