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八號
聲請人傑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設於台北縣○○鎮○○○路二○二之二號,有聲請人所提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供認定相對人之住所地係設於本院管轄之台南縣、市,自應以相對人之戶籍地為其住所地,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戶籍地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公示送達,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蘇正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