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四О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