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錦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錦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參照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自明。
二、本件受刑人鄭錦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但若與不得易科之附表所示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其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錦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6.27│100.09.24│100.09.2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307號│字第2029號│字第202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9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1.19│101.02.23│101.02.2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9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1.19│101.03.12│101.0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540號││││(編號2、3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備註│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訴字第15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第14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錦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01.09│100.06.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撤緩│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號│字第1307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22│101.01.19││├─┼──────┼──────────┼──────────┼──────────┤│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6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3.13│101.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424號(編號1、5之│││備註│第2009號│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59│││││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