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42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19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家祥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