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52號上訴人 陳卿子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雅亭 律師
許坤皇 律師被上訴人 陳政憲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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