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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