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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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至95年9月23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另犯他案而撤銷緩刑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