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4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約變更約定書、放款歷史交
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僅具狀略以:㈠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㈡被告無力清
償債務云云。惟查,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故被告抗辯違約金過
高,恐有誤會。另被告有無能力清償,並不得做為對抗原告之理
由,故被告上開所辯,均非可採。從而,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
果,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原告依據兩造所簽訂之貸
款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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