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44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各1份為證,且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僅具狀聲
明兩造間之債務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數額尚有爭議云云,惟並
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為可採,故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