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745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丙○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1,613,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
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