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502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紫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02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本票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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