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32號原告 吳氏 兄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被告 李文龍 即隆昇加工廠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有違犯商標法之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4年度易字第937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刑事判決影本各一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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