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原綱衡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德 訴訟代理人 許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中埔鄉公所│嘉義縣中埔│100年9月22日│10,000元│25497││││ 李元錦 │鄉農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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