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原告志岱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春寶 上訴人即原告 賴建宜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清居
徐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70,3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