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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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5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 黃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問題。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殊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判要旨參照)。次按當事人在起訴前既已死亡,則該當事人於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判決要旨參照),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9月26日起訴請求被告黃嘉明返還借款,被告黃嘉明於起訴前之99年5月27日已死亡,有民事起訴狀、戶籍謄本在卷可證,則被告黃嘉明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且不生補正之問題,原告起訴自不合法,爰依前開說明,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至被告 吳蕙欣 部分,則另行審結。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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