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8號原告龍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和成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盟 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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