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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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游家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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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游家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