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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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簡上字第2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游家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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