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佳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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