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18號上訴人晟鐿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玉麟 被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謝等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
2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3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5年3月3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費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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