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8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乙○○繳納後,現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