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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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34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陳和廸 即 潘靜微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欄「 陳和迪 即潘靜微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和廸即潘靜微之遺產管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徐瑩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