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即FriedhelmJezuchowski、甲○○、乙○○○間因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96年度訴字第6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4,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