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 張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路○○號房屋之3樓及前方庭院之鋼架鐵皮屋之面積約略幾平方公尺?價值約略為何?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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