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雅婷潘自強潘志強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潘自強即潘志強之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須記載年籍資料)。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通知書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係逕向債務人潘雅婷為送達,然查,債務人潘雅婷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潘雅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應對其法定代理人為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將該債權讓與通知書送達債務人潘雅婷之法定代理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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