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78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立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原易字第78號、第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立傑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以106年度原易字第78號、第94號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06年11月15日合法送達判決正本,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次查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
106年11月2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1份存卷可考;而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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