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江達隆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黃耀光複代理人 林永華 被告 陳恒德 訴訟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
洪士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