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金燈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應給付新臺幣999萬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足以釋明侵權行為之依據、各項損害費用之收據明細或證明等相關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