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09號原告子○○
庚○○己○○乙○○辛○○癸○○壬○○甲○○丙○○戊○○被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為被告,嗣更正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1至8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並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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