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辛○○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
謝宜成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陳建勛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洪明儒 律師被告甲○○
丁○○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