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協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被告乙○○
號5樓訴訟代理人甲○○
郭錦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1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追加後位被告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本院認其追加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爰命再開辯論。
三、又本件已據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繪製複丈成果圖送院參辦,原告訴之聲明請依該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別就被告應為之行為詳予敘明。另本院已依職權調取本件相關之民事執行卷宗,兩造得聲請閱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