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49號原告翔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朝江 律師被告丁○○
統浩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34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0,866元(台中縣大里市○○路○○○號建物1710,900元、天車七台現值126,227元、昇降機乙台現值32,709元、節約能源設備乙套及電器設備乙套現值201,030元,1710,900+126,227+32,709+201,030=2,070,8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6,345元,尚應補繳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