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周方慰 被告 姚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7年度字上易第140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廖紋妤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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