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曜純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07年度家抗字第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曾對本院107年度家抗字第88號繼續審判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案列本院107年度家聲字第52號),經本院駁回,故另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伊確無所得及財產。又伊目前就學中,僅能先顧好學業,無資力繳納抗告費,且伊平日即向朋友借款維生,倘連訴訟也借錢,對朋友亦屬不義,故本件應准訴訟救助等語。
二、惟查,本院受理107年度家抗字第88號請求繼續審判案件,業於107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有裁定足憑(見本院卷第19頁),則聲請人就該事件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奕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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