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管光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付款地001 李宗恩 98年3月18日98年3月28日1,000,000元CH0000000臺北市○○街000號002李宗恩98年3月19日98年3月29日100,000元CH0000000臺北市○○街000號003李宗恩98年5月31日98年6月31日40,000元CH0000000臺北市○○街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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