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王適秋 (即 梅海漪 之繼承人)
涂盈如 (即梅海漪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梅海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高科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5-DA-00-0000000-012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