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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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再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41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鼎亮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898號、第357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鼎亮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029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本院前開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江翠萍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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