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2號聲請人 許芳梅 代理人 黃亭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100000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2500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4300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7300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710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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