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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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秦儀雅 指定辯護人 邱奕澄 法扶律師
鄧智勇 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巴家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人於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儀雅、巴家祥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秦儀雅、巴家祥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疑重大,被告秦儀雅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巴家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7年8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1月2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二人所犯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